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

齐步(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3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步(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涂云球。
委托代理人:吴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李儒新。
本院在执行齐步(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曦阳
书 记 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