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243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儒新,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幸根,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冰忻,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029弄1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邝耀鸿。
2021年10月9日,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以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睿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科睿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中科睿射公司。
本院查明,中科睿射公司系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黄文胜等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11年7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目前工商信息显示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中科睿射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杨浦区,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科睿射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中科睿射公司虽曾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清算,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作为其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中科睿射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对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王 珊
审 判 员 袁蕾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遂
书 记 员 王晓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