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24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7月20日,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未接管到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重要材料,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资产,无人申报债权,不欠缴社保、税费。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印章、财务账册等重要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中科睿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王 珊
审 判 员 高建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青
书 记 员 王晓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