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157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353室。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0日,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以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通知了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有:上海场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南京颂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34年4月9日,注册资本为510.1298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沪0115民初7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判决已经生效,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至今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判决解散,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作为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对被申请人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