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8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澴川路888-43号国风鸿城。
法定代表人:刘广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智慧园。
法定代表人: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547966.71元,执行费278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帕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