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8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澴川路888-43号国风鸿城。
法定代表人:刘广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智慧园。
法定代表人: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547966.71元,执行费278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帕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