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宽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科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民终1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宽,男,汉族,1949年9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平,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科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茹,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长春科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宇物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宽原审时诉称,1985年2月13日,长春光机所以(85)长光人字第6号文件的形式向长春市劳动司和吉林省劳动厅报告,要求将**宽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吉林省前郭灌区国营红星牧场调入长春光机所工作,经批准后,**宽被调入长春光机所,长春光机所将其安排到下属长春光机所技术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由于效益不好,长春光机所开始给下属的劳服公司的职工长期放假,在此期间,长春光机所及其下属劳服公司没有比照其他职工给予**宽相应待遇,也没有给**宽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12月,经长春光机所同意,其下属的劳服公司被科宇物业兼并,当时除**宽之外,原劳服公司的职工都得到了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唯独**宽没享受到任何待遇。由于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都没有给**宽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宽目前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在2009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正常退休,最后只能以超龄漏保人员的身份退休,并从2016年6月起才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宽的这种情况和损失,完全是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造成,为保护**宽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确认**宽在退休前与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具有劳动关系,并判令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比照其他职工给予**宽采暖费、生活费、补偿金、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二、判令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补偿**宽自2009年9月退休时起至2016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
长春光机所原审时辩称,**宽与我方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劳动关系,**宽在诉状中阐明其是由长春光机所调入劳服公司,其是与劳服公司产生劳动关系,我方无义务承担养老保险等各项诉讼请求。**宽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和仲裁时效,**宽请求的退休后的养老补偿问题,**宽已经于2009年退休,而**宽的工作单位劳服公司于2005年已被注销,**宽认为其劳动权利被侵害,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案中,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科宇物业原审时辩称,我方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与**宽也不具有劳动关系,故本案中不应成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宽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没有具体数额,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请求不成立;我方没有义务赔偿**宽的相关社保待遇;**宽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宽于1985年3月调入劳服公司当水暖工。2004年11月劳服公司经核准注销。2010年7月13日,**宽以长春光机所补缴养老保险费为要求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2年3月1日,**宽又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3年初,**宽以长春光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长春光机所赔偿其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60896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以**宽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宽的诉讼请求。**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长民五终字第52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4日,**宽向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作出吉劳人仲(2018)2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宽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故诉至法院。另查明:科宇物业成立于2000年6月26日,系独立法人单位。**宽的退休时间为2009年9月,经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宽属解除劳动关系超龄漏保人员,自2016年6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原审法院认为,**宽调入劳服公司后,即与劳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其与长春光机所之间,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合意,亦无履行劳动合同的具体行为,故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存在。**宽关于确认其在退休前与长春光机所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宽主张的采暖费、生活费、补偿金、医疗保险及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等问题,因**宽在上述事项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故其相关请求权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在既往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中亦得以确认。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关于**宽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主张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宽关于采暖费、生活费、补偿金、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宽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保护**宽一审全部诉求,上诉费由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1.长春光机所向长春市劳动局和吉林省人事厅报告将**宽从吉林省前郭灌区国营红星牧场调入长春光机所工作,经批准,长春光机所将**宽安排到其下属的劳服公司工作。因此**宽与长春光机所具有劳动关系。2.**宽主张的采暖费、生活费、补偿金、医疗保险和退休后的养老保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宽工作几年之后,由于效益不好,长春光机所开始给下属的劳服公司(包括**宽在内)的职工长期放假,在此期间,长春光机所及其下属的劳服公司却没有比照其他职工给予**宽相应待遇,也没有给**宽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12月,经长春光机所同意,其下属的劳服公司被科宇物业兼并,当时,除**宽之外,原劳服公司的职工都得到了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唯独**宽没享受到任何待遇。由于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都没有给**宽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宽目前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在2009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正常退休,最后只能以超龄漏保人员的身份退休,并从2016年6月起才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宽的这种情况和损失,完全是长春光机所和科宇物业造成的。原判决对此事实应当认定却没有认定,所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长春光机所二审辩称,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宽全部诉求。
被上诉人科宇物业二审辩称,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宽全部诉求。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服公司1981年成立,2004年注销,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宽主张自己1985年被长春光机所安排到其下属的劳服公司工作,因此就与长春光机所建立了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宽主张的采暖费、生活费、补偿金、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的问题,**宽1991年开始停工做买卖,2016年按照漏保人员办理的退休手续显示其2009年退休,**宽该项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宽没有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诉求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保护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宽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明福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世超
—18—
—5—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