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3108号
原告: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平,该研究所主任。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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