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与长春市绿园区援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平,所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援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绿园区援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俊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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