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与河南工业大学、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462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00号。
负责人卞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关二旗,该大学职工。
被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辉河路186号。
负责人赵永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嵩,该公司员工。
被告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五得利街。
负责人丹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陆3888号。
负责人贾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工业大学、被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74332.51元;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15时30分许,关二旗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原告、王动民、丁海泉、刘建华,沿吴黄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封丘县起重大道北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东侧的树木相撞,造成关二旗、原告***、王动民、丁海泉、刘建华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关二旗负事故全责,***、王动民、丁海泉、刘建华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4231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0元(50元/天×105天)、营养费2240元(20元/天×112天),误工费97500元(15000元/月÷30天×195天)、护理费14378.35元(46858元/年÷365元x112天)、交通费2100元(20元/天×105天)、残疾辅助器具费504元、残疾赔偿金214435.2元(51056元/年×21%×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32895.45元(31329元/年×5年×2人×21%÷2人)、精神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523422.21元。因关二旗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被告河南工业大学职工,系职务行为,故被告河南工业大学承担赔偿原告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23422.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由原告***负担423元,由被告河南工业大学负担4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