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1521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24478.5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447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