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4执6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龙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4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用代码:914200001793117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在执行中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中房美立方小区第七栋二单元7-2-14-3号(面积113.75平方米)的房屋。因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被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中房美立方小区第七栋二单元7-2-14-3号(面积113.7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