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4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4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17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樊东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为42×××5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鑫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樊东支行42×××50账户存款14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