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4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4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17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624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鑫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高新支行42×××04账户存款20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