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00003507号裁决书,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权属登记的证券和车辆等财产。反馈被执行人新***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名下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房产,且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保全查封,现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且该房产土地使用***所有人为案外人,现该房产暂不宜处置。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登记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6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526609.2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委员会(2019)***字第0000035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委员会(2019)***字第00000350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