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1572号 原告**沅,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7767823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沅与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沅诉称,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46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邀请,去往中铁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佛莞城际轨道交通工程FGZH-4标工程项目做事,2019年7月6日原告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一万元后,原告其他损失未予以赔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层××号,且原告**沅意外受伤发生在广东省××际轨道交通工程FGZH-4标工程项目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应当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