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9)***字第00000291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硚口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19)***字第000002913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