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9)***字第00000291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硚口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19)***字第000002913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