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财保397号
提请人:***裁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
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45-3号2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
***裁委员会受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该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8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8月28日,***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为此,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涉案相关证据,2019年9月4日,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硚
口区古田四路45号-1号(***四路13号)1层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硚2009004550)、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45号-3号(***四路13号)1层3号-6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硚2009004504、硚2009004505、硚2009004506、硚2009004507)、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45号-4号(***四路13号)1层7号-9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硚2009004508、硚2009004509、硚2009004510)、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45号-1号(***四路13号)2层1号、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硚2009004528、硚2009004546)及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45号-3号(***四路13号)2层5号-9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硚2009004549、硚2009004551、硚2009004552、硚2009004553、硚2009004554)的所有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位于
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LCOS高新技术产业基地H栋第七、八、九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2016005350)的所有权。
上列第一、二项查封房产及不动产期限均为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29,8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