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滨民二初字第29号

原告杜可生,男,汉族,1967年14出生,住浙江省杭州树园20-67-704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杰,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滨江区滨安1197号。

诉讼代表人朱元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原告杜可生被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可生200824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杜可生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可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1元,由原告杜可生负担。

     

○○八年二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