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滨民二初字第29号
原告杜可生,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树园20-67-704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杰,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
诉讼代表人朱元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原告杜可生诉被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可生于2008年2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杜可生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可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1元,由原告杜可生负担。
审 判 员 刘 清
二○○八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