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3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先华,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宗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先华、***与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先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7年9月11日,被执行人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全部案款1993293.69元,但因另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0113民初63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段先华、***债权23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