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3民初631号
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宗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汉卫,公司员工。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西村附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