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04X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30648),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渝康大道72号4幢1-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津0110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2963.47元,执行费8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2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8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天津市公积金账户信息、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3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3年4月13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3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因可用余额不足,不予处置;
6、2023年4月19日,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H××**号、渝AD5××**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7、2023年5月4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DA××**号、渝ADA××**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8、2023年5月4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1××**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9、2023年6月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