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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5民初1299号 原告:***,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理人:**(系***儿子),男,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二段988号“东能中心”1栋2**19楼19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东街210号、212号、214号。 负责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9号房综合南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公司)、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未来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财保)、第三人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活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同年6月17日申请追加好活公司、中汽研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威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色未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锦泰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好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汽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51334.62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221480.7元,其中长期护理费变更为504972元(42081元/年×12年),残疾赔偿金变更为450338.4元(41698元/年×12年×90%),司法鉴定费变更为2000元,交通费变更为3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不变,天数增加9天,金额变更为11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天数增加9天,金额变更为6200元,营养费天数增加9天,金额变更为9450元,医疗费增加第二次住院的费用42528.2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4日15时20分,***驾驶苏E×××××小型客车行驶至省道315线桃源县路段时,与***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常德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53天。2021年2月底,经鉴定,***的伤情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且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另查明***系金色未来公司员工,涉案车辆系威马公司委托金色未来公司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专用车辆,该车由威马公司在锦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事发承保期内,故***诉至法院。 ***辩称,1.***的伤情不应构成二级伤残,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2.本次事故应先由锦泰财保进行赔偿,在保险金额不足的情况下,再由侵权人赔偿;3.***是金色未来公司的员工,金色未来公司进行道路测试指定时间、地点,并提供测试的车辆和电费,该劳动性质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至少是雇佣关系,应由金色未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所驾驶的测试汽车系威马公司研发,据驾驶者本人回忆,该刹车具有质量问题,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威马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威马公司辩称,1.事故车苏E×××××质量合格,不存在所谓的缺陷,事故发生时,车辆也没有在进行测试,根据合同约定,测试路段是固定的,车辆在不进行测试时,是可以上路行驶的,故威马公司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车辆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锦泰财保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再由相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3.***部分诉请过高,部分没有事实依据,具体表现在:医疗费没有发票和用药清单,无法证明该费用系交通事故所致,以及是否通过其他保险予以报销,护理费标准过高,应当按照城镇非私营标准112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交通费、住宿费、护理用品费没有提供相关票据,也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不应计算,住宿费和交通费也不应计算,鉴定费没有发票,不应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和伤残等级有异议,定残时,***已年满69周岁,因此只应计算11年,伤残等级应根据重新鉴定意见认定,精神抚慰金按照40000元计算,护理费也应当按照重新鉴定结论计算。 金色未来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伤残等级有异议,不应构成二级伤残,申请进行重新鉴定;2.金色未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为金色未来公司已将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业务转包给好活公司,好活公司又将业务发包给个体工商户***,***是最终的承揽人,其在从事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应由承揽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与金色未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从好活公司承包了金色未来的相关项目,是项目的最终承揽人;4.本案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不足部分应由最终承揽人即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5.威马公司将道路测试业务发包给中汽研公司,但是中汽研公司并不具备道路测试经营范围,本案肇事车辆测试自动紧急制动功能,该功能号称早于驾驶员主动制动,提早预防,在前方出现障碍物时,能主动刹车,减少事故发生,现事故认定书证明该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没有发生任何作用,说明威马公司该测试车辆存在缺陷和隐患,威马公司也应当承担选任不当以及车辆隐患及缺陷责任,此外威马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投保,过度节约成本,也是保险理赔不成的重要原因;6.中汽研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金色未来公司和中汽研公司合同约定,中汽研公司将业务发包给金色未来公司,其提供的工作条件之一是为车辆投保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但是实际交付的保单只有500000元,中汽研公司作为发包人,未提供工作条件,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7.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色未来公司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根据事故认定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具有重大过失,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锦泰财保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不持异议,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锦泰财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锦泰财保已为***垫付95000元,在核算相关损失后,应当予以抵扣;3.***诉请的损失相关标准明显偏高;4.锦泰财保并非直接侵权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好活公司述称,1.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不应当由好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好活公司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相关赔偿责任与好活公司无关;3.对于赔偿金额的意见与其他各被告意见一致。 中汽研公司述称,1.其并非直接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事故车辆未足额投保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本案审理中不应审查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即使金色未来公司与中汽研公司就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提交的交通事故照片4张、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常德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证明,金色未来公司提交的垫付23000元的收条、鉴定费发票、金色未来公司向常德市人民医院交付住院押金3000元截图,锦泰财保提交的垫付费用凭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提交的***的机动车驾驶证,锦泰财保认为还应提供行驶证,其余各方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2.***提交的银行卡打款记录,以证明金色未来公司给***发放工资情况,金色未来公司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无异议,其余各方认为与本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3.***提交的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各方认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医疗费发票,且根据病历资料显示,其受伤程度未达到鉴定结论的程度,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现无医疗费发票系欠费导致,有常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佐证,予以采信;4.***提交的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方均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正确,***与金色未来公司向本院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与金色未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5.***提交的住宿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护理用品费清单,各方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无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质证意见成立,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6.***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与金色未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系金色未来公司员工,金色未来公司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余各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结合庭审情况,无法达到***主张的其系金色未来公司员工的证明目的;7.金色未来公司提交的与中汽研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以证明中汽研公司将事故车辆的全国路试场景采集业务发包给金色未来公司,金色未来公司与中汽研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三者险不少于100万元,但事故车辆实际投保金额为50万元,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合同内部约定不能作为对投保人威马公司的约束,对合同内容有争议,应另行以合同纠纷解决,本院认为,各方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8.金色未来公司提交的与好活公司的《平台服务协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数据存证证明、《项目转包协议》、支付凭证、服务费发票、好活公司平台项目发布、验收与结算截图,以证明金色未来公司将场景采集业务发包给好活公司,好活公司又将其转包给***,***系最终承揽方,各方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金色未来公司与好活公司签订的协议仅是平台服务协议,其利用好活公司的平台发布业务信息,并不是将其业务发包给好活公司,而***作为驾驶员通过金色未来公司在好活平台发布的业务信息接单从事场景采集工作,而具体的工作亦是由金色未来公司进行安排,***系与金色未来公司产生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与好活公司无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9.金色未来公司提交的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档案查询资料,以证明事故车辆为试验车,登记临时号牌,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有效期89天,保险期限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1月9日,该车的行驶区域为江苏至四川,该车的所有人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10.中汽研公司提交的与威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星曜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以证明由中汽研公司对车辆进行道路测试,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金色未来公司认为中汽研公司无测试资质,威马公司分包业务存在选任不当责任,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11.好活公司提交的金色未来公司与好活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好活公司与***个人工作室的《项目转包协议》、电子数据存证证明、***个人工作室营业执照、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解除项目合作/代理协议书》、数字证书技术报告、***个人工作室注销视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好活公司与金色未来公司签订协议,为金色未来公司提供平台服务,而好活公司又与***签订转包协议,好活公司替金色未来公司发布的平台任务由***承揽,两份合同中均约定所产生的侵权等责任与好活公司无关,各方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与证据8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4日15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客车,行驶至省道315线桃源县路段时,与***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违反“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3天,花费住院医疗费135995.62元,尚欠医院37995.62元;后因症状性癫痫、脑外伤术后等原因导致神志昏迷,于2021年3月18日再次被送往常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2天,其中转入普通病房治疗9天,花费住院医疗费87165.38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44637元,个人应自付42528.29元,现尚欠医院42528.29元。2021年3月1日,***的伤情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外伤,包括双颞叶脑挫伤,***节区血肿,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并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致残程度评定为二级伤残;误工期180日,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限1人),营养期180天,医疗费用以医疗终结时间内实际所需为准。***支付鉴定费2000元。庭审过程中,***与金色未来公司对***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后两方又均申请撤回重新鉴定。事故发生后,金色未来公司共垫付***26400元,锦泰财保共垫付***95000元。对于上述***现尚欠常德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共计80523.91元,常德市人民医院书面向本院申请返还,要求在保险理赔款中将尚欠医疗费直接支付给常德市人民医院,***当庭表示同意。 另认定,涉案苏E×××××的小型客车系威马公司研发的试验车,车辆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有效期89天,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1月8日,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临时号牌类型为试验车临时号牌,行驶区域为江苏至四川。***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0日。事故车辆在锦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1月8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 再认定,涉案苏E×××××的小型客车由威马公司委托中汽研公司进行汽车产品公告、3C、环保(排放、噪声)检验、委托试验及科研开发项目试验等服务工作。中汽研公司又委托金色未来公司就自动驾驶主观评价及全国路试场景采集项目进行道路数据采集的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金色未来公司提供驾驶员,中汽研公司提供车辆,在服务过程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进行理赔,保险赔偿不足或无法理赔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金色未来公司提供的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到位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交通事故,由金色未来公司承担责任……。金色未来公司将道路数据采集工作通过好活公司的互联网平台发布任务,***从该平台接单驾驶测试车辆从事道路数据采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听从金色未来公司的具体安排。事故发生时,***正在工作过程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与金色未来公司以及***就相关的赔偿意见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在锦泰财保的赔偿以外,金色未来公司赔偿***18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6400元,还赔偿153600元,***赔偿***45000元,除锦泰财保外,***与其余各方的赔偿问题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的损失如何认定;二、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对照***的请求赔偿清单,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司法实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为:1.医疗费178523.91元(135995.62元+42528.29元),***因症状性癫痫、脑外伤术后等原因导致昏迷从而第二次住院治疗,有诊断书佐证,该次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相关,应予计算,而两次住院无医疗费发票系欠费导致,对于所产生的医疗费有费用清单及常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佐证;2.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60元/天×(53天+9天)];3.营养费5400元(30元/天×180天);4.残疾赔偿金450338.4元(41698元/年×12年×90%),因***在定残之日未年满69周岁,故赔偿年限按12年计算;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其伤残、过错等情况酌定为45000元;6.鉴定费2000元;7.交通费因未提供票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2000元;8.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护理费及长期康护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天数按***主张的62天(53天+9天)计算,因***未提交任何证据,标准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15.29元/天计算,故为7147.98元(115.29元/天×62天);长期康护护理费标准本院同样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而护理年限按5年计算,为210405元(42081元/年×5年),若5年后再有护理费产生,依据***与金色未来公司等达成的一致意见,***亦不再另行主张;而***主张的住宿费及护理用品费,已包含在护理费中,不再重复计算,且***对该部分费用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故不予支持;因此,护理费共计217552.98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904535.29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驾驶苏E×××××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遭受损害,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涉案车辆在锦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规定,***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共计620000元,扣除锦泰财保已垫付的95000元,锦泰财保还应赔偿525000元。***与金色未来公司及***达成一致意见,剩余损失由***赔偿45000元,金色未来公司赔偿180000元,扣除金色未来公司垫付的26400元,金色未来公司还赔偿153600元,***自愿放弃其他损失请求,与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各方的赔偿问题就此了结,上述达成的一致赔偿意见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25000元; 二、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赔偿***153600元; 三、***于2021年9月30日前赔偿***4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3元,由***负担6317元,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负担3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