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591号
原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536392.90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