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连昶工业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3065号
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连昶工业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连昶工业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连昶工业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75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昶工业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29699.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