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692号之一
原告: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霍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3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霍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