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692号
原告: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霍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3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霍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