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536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11-13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凤。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李小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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