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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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1001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斌,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11-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3221568C。
法定代表人:赵志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