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7846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11-13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仁。
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国明。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份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