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7261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11-13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总工会,住所地杭州市和江干区东宁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越剑。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总工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水务集团公司消除侵权影响,公开道歉一个月;2.判令被告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总工会共同赔偿原告***10 000元;3.判令被告杭州市总工会删除其官网上的《杭州水务集团举办2015安全文化论坛演讲比赛》;4.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删除“杭州市总工会-杭州水务集团举办2015安全文化论坛演讲比赛”的条目。事实与理由:2007年8月26日,***在畅享网发布《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2020年11月,原告在百度上看到“杭州市总工会-杭州水务集团举办2015安全文化论坛演讲比赛”的条目,点击该条目,弹出杭州市总工会官网2015年6月8日发布的《杭州水务集团举办2015安全文化论坛演讲比赛》,其中写有“五进五融思想”相关内容。被告水务集团公司提出的“五进五融”,抄袭了原告***创新提出的“五进五融”安全文化模式,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杭州市总工会、百度公司扩散了侵权影响,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水务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百度公司作为确定本案在贵院管辖的唯一管辖连接点,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不应按照百度公司的所在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首先,申请人与百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百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原告在相应起诉状的诉请中亦未要求申请人与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明显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水务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水务集团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果某一被告构成确定管辖的唯一连接点,本院应当判断该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案证据显示,百度网上的“杭州市总工会-杭州水务集团举办2015安全文化论坛演讲比赛”搜索结果,并无“广告”“推广”等字样,涉案搜索结果系通过爬虫技术呈现的自然搜索结果。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百度公司与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总工会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亦未证明百度公司为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总工会的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百度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百度公司的起诉。
本案为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在本院裁定驳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后,本案被告为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总工会,故水务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