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孝感中执字第0001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岺农场集镇十一支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程序、和解、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执行款项。
被执行人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昌县平安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新桥三村16栋10号。
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武汉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案件查封并在处理中,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武汉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力
审判员*远征
审判员**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