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

**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上海市。
**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93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支付借款本金4,974,122.50元及借款利息913,081.60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6,836.0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的账户0XXXXXXXX1、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6XXXXX753、广发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4816,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9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8657与XXXXXXXXXXXX6961、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9972、浦发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9078、上海银行的账户13XXX3XXXX、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6057,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9日止。上述账户目前均无可供执行存款。另,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长沙市XX区XX大道XX号XXXX小区XX栋XXXX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该不动产已抵押给案外人,且非本院正式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怡明
审判员  毛 成
审判员  吉 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