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7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梦君,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裕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上海裕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