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5执30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5民初166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各项钱款人民币202,15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5执30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万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