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33888号
原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裕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上海裕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纪岳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