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某某与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810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天津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塘沽新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2462980。
法定代表人:姚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萌,男,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法务。
***与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