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某某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78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2462980。
法定代表人:姚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黄厂村甲399号6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0886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与被告*龙鑫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7898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龙鑫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521.06元的冻结(户名:*龙鑫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林萃路支行,账号:11×××4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