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某某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7898号
申请人: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2462980。
法定代表人:姚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黄厂村甲399号6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0886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与被告*龙鑫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521.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鑫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521.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3元,由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