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960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津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2462980。
法定代表人:姚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诉被告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