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所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航道局管线队。
法定代表人:成首龙。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津0116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8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航道局管线队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107031236205),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