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及向本院支付执行费3033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经四必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