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202号
上诉人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路通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瑞 月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审 判 员 央 宗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曲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