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24民初53号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经商,西藏山南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藏荣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私下与**达成和解并已足额收到全部欠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正当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7.39元,减半收取计2,313.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兰琳琳
人民陪审员 扎西占堆
人民陪审员 洛桑平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博
书记员 单增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