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307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竹。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旭光






书 记 员


李兆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