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128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128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04民初11285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陶莉娜
书 记 员 鲍依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