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0837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讯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冬竹。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晓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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