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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奇电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灵云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67号之一
原告上奇电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楼三层B3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厦门灵云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剑妻弟),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奇电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灵云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奇电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奇电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4元,共计人民币6,805元,由原告上奇电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乐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