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诉前调书688号
原告:北京创艺格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东营村电台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艺格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悦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三层348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创艺格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悦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创艺格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艺格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