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填料厂、江苏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1038号
申请人:宜兴市填料厂,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73989A。
投资人:王华,该厂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科创园B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528788。
法定代表人:陆凤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填料厂(以下简称填料厂)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5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填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填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