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1栋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091625Q。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21MB1923202C。
法定代表人:李大波,局长。
***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广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于20201年11月20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56101720.32元,由被执行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应领取的“剑阁县姚家乡、北庙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程款限额56101720.32元。2021年12月1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8执23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82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谢兵剑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明月